山东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2-28浏览次数:4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一)学校印章

学校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校钢印、党委办公室印章、校长办公室印章。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校钢印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或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制发的,是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责、权力的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二)校领导名章

校党委书记、校长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名章在财务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

(三)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就业工作专用章”、“招生专用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学校各部门、单位公章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各学院(教学部)、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印章和校领导名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负责保管和监印;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单位印章及本部门代学校保管使用的专用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1.公文用印凭校领导签发原件用印。

2.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用印审批单》,依据用印内容经本部门及职能管辖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办理用印手续。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合同、协议书、证件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3.师生员工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办理用印手续。

4.各级各类印章使用,按党政分开的原则,经本单位一把手审批。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处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公章均不得在带有合同性的公文上使用,不得用于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

(五)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用印办公地点。如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带出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校或本部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刻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审批和制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学校成立新的处级机构或处级机构更换名称,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含党政机构印章和相关业务专用章),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文后启用。印章因损坏、式样和规格发生变动需重新刻制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核后,持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办理印模登记,同时交还旧印章,新印章方可启用。印章更新不发启用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的挂靠机构及下设的科级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由科室所在部门、单位写出书面请示,附学校下发成立该机构的公文,经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持党委(校长)办公室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办理印模登记,新印章方可启用。

四、印章的废止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部门应将作废印章及时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