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01浏览次数:510

    为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学校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定、议决事项以及学校其它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督查的;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统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及办理结果的;

(六)师生来信来访及“校长接待日”受理的有关事项;

(七)其它需督办、催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二)务求落实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四)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需督查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批办立项。对于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时提出批办意见。对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的重大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审定。办理意见确定后,要进行立项,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校领导的指示,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时限。立项一般一事一立,重要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进行立项。

(二)交办。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通过印发书面的督查通知或口头交办等形式,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准时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在执行、落实中遇到的重大、特殊问题,承办单位应随时报告。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协办单位实施,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书面进行报告。

(四)催办。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件的办理情况,适时进行催办;对重要决策和部署要定期调度,分阶段督促,确保顺利进展。要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等多种方式,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协调,对个别涉及范围广、难度大的问题,必要时由有关校领导出面协调解决。

(五)结项。党委(校长)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对有关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形成单项或综合报告,送有关校领导阅示,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编辑《督办通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效果等情况。全部工作结束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四、督查调研工作

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报告督查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和依据。

五、本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