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7-12-19浏览次数:17


鲁招委[2005]7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05]3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全部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模式,招生学校将通过网络方式用计算机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完成录取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公正、公平、合理地选拔新生,特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时,省招生委员会将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行政、录取、督察信访三个组。
  秘书行政组:负责工作场所的后勤和安全保卫、宣传和文书收发等工作。
  录取组:录取组下设投档室、网络室、录检室、录取服务室等部门,负责与录取学校通讯联络、核查计划、投档、网络的安全运行、审核录取数据、发布录取信息、掌握录取进程、提供信息服务、统计有关录取资料、提供录取决策信息、整理邮寄新生录取表格,加盖印章并落实有关录取费用的收取情况等工作。
  督察信访组:负责检查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遵守招生纪律情况,接待来信来访。

  二、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本科第一批院校按招生计划的1∶1.2全省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第二批院校先根据部属、外省省属和本省省属院校的本科计划划定省属线,然后对有市属本科院校的市根据市属计划划定市属统一线,济南、青岛两市单独划线(省、市分数线差原则上控制在20分之内);提前批的军事、公安院校本科面试、体检执行省属线,提前批的专科按省属线线下40分进行面试、体检、录取。本科第三批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和全省招生计划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采取同步平降办法划定。专科(高职)一批将在本科三批的基础上采取同步平降的办法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高职)二批分数线将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划定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线上由学校根据生源和计划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划线时,《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所规定的需要降分照顾录取的考生(详见附件一)将统盘考虑在内。
  艺术类本、专科文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独立设置的省外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高职)分数线,在录取前报我省招生办公室;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之内由招生院校分专业划定本、专科(高职)分数线,录取前报我省招生办公室;其他院校艺术专业的本、专科文化控制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
  体育类本、专科(高职)文化控制分数线分别按体育类本、专科(高职)全省招生计划1:1.3和1:1.5的比例划定文化控制分数线。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本科层次按有关类别招生计划1:1.2的比例、专科层次按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分专业划定统一的文化控制分数线。

  三、录取体制及原则
  (一)录取体制
  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学校也要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努力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二)录取原则
  1.艺术、体育类院校及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实践生及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的投档录取办法分别按《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鲁招办[2004]46号)、《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鲁招办[2004]4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招字 [2005]1号)、《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的工作意见》(鲁招办[2005]12号)、《山东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鲁招办[2005]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优秀运动员测试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取得艺术专长资格的考生,按教育部学生司《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执行。
  2.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院校录取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4.专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院校及专门招收归侨、华侨、归侨子女的高等院校,按规定降分照顾录取后,仍完不成招生计划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任何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7.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按章招生是体现依法治招的重要标志。招生章程必须依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录取过程中,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
  8.招生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信息的正常处理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 ,省招生办公室主动与其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 ,省招生办公室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9.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录取期间,高等学校的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省招办执行前,须报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否则,所有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省招生办公室将对高等学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10.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
  11.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由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12.各招生院校要公布招生监督信访电话,切实做好考生的信访接待工作。
四、录取程序
  (一)在录取前,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由校(院)长、纪检书记、招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录取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校录取工作。同时,各高校应加强对录取场所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确保录取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二)各招生院校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及通信网络设备,以确保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在录取工作未结束之前,要有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三)每批录取前,省招生办公室将通过网络公布本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将具体的录取时间通知各招生院校。
  (四)在录取过程中,各招生院校需调整招生计划或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时,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即每个志愿录取结束的当天下午5:00以前)及时将调整计划或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的公函以传真形式提供给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在本批次院校录取结束前,及时予以答复。
  (五)招生学校在接收到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后,应认真进行审阅。招生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各志愿(含专业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当考生德智体状况大体相同时,应尊重考生第一志愿;当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否则,省招生办公室将代为录取。
  (六)招生学校必须在每一志愿规定的时间内决定考生取舍,及时上载录取数据。录检审核通过后,招生院校须按照规定格式将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及原因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报省招生办公室。招生学校在录取过程中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每一名考生。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特别慎重,退档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退档原则,否则录检员将会对学校提交的录取结果予以退回,让学校重新标记录取。省招生办公室对审核过的高校上载的录取名单,打印后加盖录取专用章,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招生学校。
  (七)按教育部规定招生院校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招生办公室。
  (八)考生档案分两部分:高考档案、中学档案。高考档案实行电子档案,招生学校在录取期间可通过院校端录取子系统从省招办服务器下载;考生中学档案由考生本人在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并自带密封档案去高校报到。招生学校可在入学通知的报到须知中注明,让考生及时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