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凯声: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公益性

发布时间:2007-12-19浏览次数:9


中国教育正面临历史性的转折,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来加以落实,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教育的公益性问题的实质就是实现什么样的教育发展和怎样发展教育的问题。为了实现教育公平,必须重申公立学校的公益性质,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进行规范,使公立学校真正成为一类由国家设立的、以培养人才为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服务的公立公益性机构。

 

 

CFP供图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针对当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列为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之一,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来,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中国教育正面临历史性的转折,人民对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此的理解和追求是不同的。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一般趋势是,在普及教育的初期,人们追求的教育公平目标主要是就学权利的平等,即起点公平。当起点公平基本实现后,人们就会提出新的就学条件平等的目标,即过程公平。在过程公平基本实现后,人们又会不懈地追求更进一步的教育公平目标,即结果公平。我国198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体现的就是一种起点的公平,实现人人有学上的教育公平目标。经过20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我国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58%,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9.8%,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目前,全国受教育人口超过3亿,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5年左右,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0年以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超过7000万,全民族的素质明显提高。


  可以这样说,经过了20年的努力,在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的伟大目标之后,今天中国教育的发展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教育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不协调,素质教育推进仍然面临困难和阻力,公共教育投入不足,等等。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时,充分肯定了教育发展的成就,指出“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但同时也指出,教育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较多。这说明,中国教育正面临历史性的转折,人们对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历史性地提出了更高阶段的教育条件的平等目标,即过程的公平。


  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来加以落实,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各级党政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具有重要的、第一位的责任。比如,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保证城乡新增劳动力都能具备就业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一技之长;从各地实际出发,规范教育收费,依法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拓展教育资源,等等。以上各项工作是当前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保证,需要各级政府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通过国家力量发展教育对教育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有关坚守教育的公益性问题。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教育的公益性源于公立学校的产生。19世纪上半叶,当欧美一些先进国家相继开始其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时,教育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要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这些国家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通过国家的力量建立公立学校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理性的选择,这是现代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的经验。可以说,伴随着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教育也经历了一个现代化的进程。教育的现代化,就其最基本的特征而言,就是教育的普及化,而这种教育的普及化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力量建立公立学校体系,提供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而实现的。


  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发展教育,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控制系统,并纳入国家行政,这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在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政策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纯粹自发的基础上普及教育,普及教育总是伴以各种社会化、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这就要求把过去一直属于教会等志愿团体或地方社区管辖范围的学校教育集中到国家手中,从而使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控教育发展,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迅速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行政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国家权力之中,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系,以公共的渠道提供教育服务,从而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教育体制,这就是现代公共教育制度。一百多年来的教育发展史证明,如果没有一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制度形式,教育是很难超越原先的民间和自发形式,实现向所有社会成员的普及的。国家对教育的介入使公共教育制度一经产生就有别于历史上所曾有过的教育制度,也有别于同时代的其他组织形式,而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这些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公益性质。


  我国的现行法律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共教育制度的公益性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体现这种公益性质,《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从公益性的角度规范了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则从公益性的角度规范了学校和市场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表明,我国的公共教育制度和公立学校体系是建立在公益性基础上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论述中,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完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作为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部分,也对坚守教育的公益性提出了要求。


  教育的公益性问题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深入发展而产生的


  教育的公益性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被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这期间,中国教育到底出现了哪些变化,产生了哪些因素,从而导致教育的公益性成为一个问题呢?


  大致说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整个90年代,在中国的教育领域发生了两个对中国教育的基本面貌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变化。一个变化是就教育领域的内部关系而言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对政府与学校关系调整的一个直接结果。这场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新型的权力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向学校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