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与科技、文化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高校特色和优势,显著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决定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紧密结合《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山东省区域发展重点战略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的深度融合、协同创新,建立一批“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使之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二、主要内容
(一)构建协同创新中心
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优势,有效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构建一批相对独立、集人才培养和解决重大需求为一体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区域发展、面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
1、面向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鼓励高校自觉服务于山东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围绕蓝黄经济区等区域发展战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研发,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辐射模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逐步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2、面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问题。依托高校与行业结合紧密的优势学科,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重大研发与应用平台,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成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
3、面向科学前沿的重大问题。依托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与优质资源,持续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逐步成为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4、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需求。利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人才优势,联合科研院所、文化行业企业等开展协同研究,加强文化对外表达和传播能力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逐步成为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二)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通过完善机制引领协同创新,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相结合,打破高校内部及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把需求导向作为协同创新的根本动力,把效益和贡献作为协同创新的根本目标,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力,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1、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建立由多方参与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制订总体发展思路,明确人员、资源、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和各方责权,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2、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才交流方式。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与团队。推动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3、健全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4、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提高我省高校的创新能力。
5、建立持续创新的科研协作模式。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协作模式。
6、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发挥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
7、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山东省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8、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构建自由开放、充满活力、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三、基本条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面向驻鲁高校,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创新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牵头高校应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应为国家级或“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或山东省“十二五”高校强化建设科研创新平台。
2、已建立实质性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各方有合作基础,方案科学,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相关协同创新要素有效整合,形成较强资源汇聚能力,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协同创新措施落实到位。
4、围绕协同创新方向,聚集一批优秀团队,主持承担一定数量的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潜力。
(二)分类条件
1、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山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牵头高校得到地方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与一个以上的市县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签署了实质性合作协议,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面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山东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领域内具有明显特色和重要影响力;参与企业、科研院所等在行业内优势突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对重大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与承载能力。中心有效聚集了多方创新资源,得到了参与企业的实质性投入。
3、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科学前沿发展趋势。牵头高校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并能够代表我国水平,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4、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重点规划,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影响力的需求。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单位,应在该方向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
四、组织实施
该计划从2013年开始实施,三年为一周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建申报。有条件的高校应按照协同创新计划要求,充分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开展协同创新,确定协同创新模式和方向,组建协同创新体。在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
(二)评审认定。对四种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分别明确相应的建设要求、准入条件、评审标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联合评审认定机制,按照“从严从紧,择优择强,示范推进”的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体,批准认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
(三)明确目标。经批准认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要在资源汇聚、政策支持、机制推动、目标完成等方面做出承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预期目标。
(四)绩效评价。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目标任务,加强过程和目标管理。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经批准认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省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人员聘用、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相对自主权;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在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相关教育、科技、文化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省财政设立“高校协同创新专项资金”,并整合现有用于省属本科高校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的教育专项经费,整合新增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专项经费,集中投入,对经批准认定的由省属本科高校牵头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支持。该资金重点用于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条件改善、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