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浏览次数:582

山东理工大学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有效构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方案》(鲁理工大政发2017149号)、《山东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鲁理工大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含学科、技能等)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竞赛工作。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本专科生竞赛的组织协调、审批竞赛工作方案、审核监督竞赛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指导各单位做好承办事宜以及竞赛的总结表彰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相关竞赛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竞赛工作。各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举办精品赛事,积极推进“一专业一赛事”,完善赛事组织模式,扩大赛事影响,提高竞赛水平;应指定专人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提供条件支持竞赛组织和学生参赛,实验管理中心、工程实训中心及各学院实验室应为学生竞赛提供场地、设备、仪器、耗材、加工制作等支持。

第六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组织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承办省部级及以上竞赛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有关主办单位申报。

第三章  竞赛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竞赛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主办方和参赛面分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地市级竞赛、校级竞赛;按竞赛重要性、影响力、参与面等分为ABCDE五类。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竞赛项目的级别和类别。

国家(国际)级A类: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工信部、团中央等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涵盖大多数专业学生参赛的综合性强、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竞赛以及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级竞赛。

国家(国际)级B类:除A类外的纳入全国高校大学生竞赛评估指标体系的竞赛以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级竞赛。

国家(国际)级C类:除AB类外的国家(国际)级竞赛。

省级C类:山东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经信委、团省委等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跨学科、参与面广、影响力大的竞赛。

省级D类:除C类外的省级竞赛。

校(地市)级E类:地市级及校级竞赛。

第八条 竞赛项目的申请。竞赛第一承办单位向学校提交《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竞赛项目申批表》(见附件),明确竞赛名称、主办机构、参赛范围、涵盖专业、竞赛周期等。

第九条 竞赛项目的审批。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获得批准的项目赋予全校统一编号,纳入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库,竞赛通知由学校统一发布,各承办单位组织参赛,竞赛成果予以认定。实行竞赛项目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发布一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确保必要的竞赛经费投入,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划拨的创新创业教育经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各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竞赛。为学生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予以竞赛冠名权。

第十一条 A类竞赛(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经费由学校重点支持;B类竞赛根据比赛的性质、规模、所需经费等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C类、D类竞赛将根据承担的竞赛情况及任务指标等划拨竞争性项目经费,由各单位统筹;E类竞赛经费由各学院自筹。

第五章  竞赛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竞赛成果数据平台,各学院需安排专人在竞赛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竞赛获奖信息录入数据平台,并将获奖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奖杯、参赛作品、比赛现场、颁奖现场的彩色照片与视频文件等资料报创新创业学院,相关材料原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注重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培育,对于拟参赛项目,鼓励参赛团队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形式立项,长期培育并加强过程管理。鼓励将获奖的高层次竞赛项目继续开展深度研究,培育产生更高质量的成果。

第十四条 竞赛成果作为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岗位任务考核、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各学院需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审核和提交工作,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章  竞赛成果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竞赛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学生(团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规定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竞赛指导老师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任务与考核指导意见》规定认定相应任务级别和计算分值。

第十六条 对在竞赛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每年在竞赛成绩突出的学生中评选表彰一批大学生科技创新标兵、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对于A类竞赛(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根据组织情况和竞赛成绩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优秀组织单位。

对于标志性、突破性的竞赛成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A类竞赛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B类竞赛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其他竞赛成果各学院可自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对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各单位在制订推免生、优秀生源、各类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时,应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指导、组织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酬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认定和体现。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