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9浏览次数:885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细化落实《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要求,按照“相对集中、统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实验室设置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管理中心为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与建设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两大类:学校规划建设(教学型)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学科自主建设(科研型)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规划建设实验室定位于服务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资源集约的实验教学平台。按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进行建设,按一级学科、专业大类或专业构建。该类实验室以学校投入建设为主,所需场地由学校统筹考虑,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等经费主要由学校投入。

第五条 学科自主建设实验室定位于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通过汇聚人才、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成果产出,支撑高水平大学建设。建设模式以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实验平台为主线,按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分层次建设和管理。该类实验室主要以自筹经费或专项经费进行建设,所需场地以自筹调剂为主,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等经费自筹或由专项经费解决。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 确保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开放和集约化利用,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与设备重复购置等不合理现象,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共享程度和整体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建设规划,有利于资源共享和集中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鼓励学科相近的学院搭建共享实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工作人员或科研团队成员。

(三)具有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需求的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四)具有满足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场所及设施,能够保障实验工作安全顺利开展,“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五)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饱满。

第十条 学校规划建设实验室不需申请,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科自主建设实验室的设置一般采用申报审批制,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新建学科自主建设实验室,需由学院提出增设申请报告;经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专家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因专业调整或招生计划减少,连续3年实验教学任务不足或不具备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者,由实验管理中心报请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核,作出调整或撤销结论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定期接受学校的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实设函〔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