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困难教职工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扬团结、互助、友爱精神,从关心关爱困难教职员工的角度出发,体现学校党委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教职工缓解因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促进和谐幸福校园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救助的宗旨:弘扬理工精神,倡导互助互帮,力求扶危济困,构建和谐校园。
第三条 困难救助的原则:精准资助,标准公开,程序规范,集体研究。
第二章 救助资金来源
第四条 困难救助主要采取资金救助的方式,资金的来源可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一)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申请(主要是学校上年度组织的捐款);
(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积累的资金;
(三)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教职工募捐活动或接收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等;
(四)特殊需要时,向学校申请困难救助支持。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困难救助的对象是:全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编教职工孤寡遗属。
第六条 救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对因收入过低、重大疾病救治、意外灾害伤害等因素造成特殊危急困难的教职工进行临时性困难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并在下列范围之一: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生活难以维继的;
(二)因重大疾病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
(三)因意外事故、灾害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疾病、意外等造成的,但自费承担的费用在5000元以内,对家庭生活质量影响不大的;
(二)由于个人违反关于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等规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自伤、酗酒等原因产生的费用;
(四)由于个人因违法、违纪、违章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等复印件;
(四)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情况,需提供本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困难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审查:申请救助者所在工会(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分工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签署推荐意见;
(三)审核:校工会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后提出救助方案;
(四)研究:由教职工权益与民主监督委员会集中研究救助方案;
(五)公示及上报:由校工会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救助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救助方案,提交教职工权益与民主监督委员会研究,根据情况实施救助。
第五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二条 困难救助发放的总金额在总量上需控制在上年度捐款的可使用总数范围内,根据当年需救助教职工的数量和具体情况,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家庭年度收入和需自费承担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有所侧重地进行救助,主要救助需自费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20%以上的困难对象。
第十三条 救助项目包括医疗救助、意外灾害、意外事故救助等。救助金具体标准可依据困难教职工的困难程度确定。
(一)意外事故救助: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救助,一次性救助金标准不超过2万元。
(二)意外灾害救助:因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人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标准不超过1万元。
(三)重大医疗救助:因重大疾病的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根据年度需自费承担的费用情况实施救助;
1.需自费承担的费用在0.5万~5万元之间的,年度救助2000~5000元;
2.需自费承担的费用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年度救助5000~10000元;
3.需自费承担的费用在10万元~20万元之间的,年度救助10000~20000元。
4.需自费承担的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年度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四)其他需救助的情况:经校工会核实后,提交教职工权益与民主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权益与民主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办发〔200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