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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二)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横向项目经费;
    (四)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五)校基金项目经费;
    (六)其他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统一管理。经费到位后,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按要求分配。每个项目在财务处有一个账号和一个项目经费卡。
    第六条 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计划项目经费
    (一)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或按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提取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其余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提取剩余经费60%的现金(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其余经费项目组可用于相关科研工作,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二)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对获准立项的省级以上各类基金项目实行1:1的项目配套经费支持;对于其他类纵向项目,一般不予配套,特殊情况需要配套的须经分管校长批准。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测试和出版资助,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分管处长签字后报销。
   第七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
    (一)校基金项目经费从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校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
    (一)项目经费到校后,在扣除必要的大型仪器设备费(由科学技术处掌握)后,学校从中提取8%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用从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中提取,由项目所在单位自定,一般不超过剩余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取现金或自主支配使用。
    (二)学校根据横向项目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项目鉴定和报奖,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4000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己承担。
    (三)各单位要向科研工作倾斜,有条件的要给予项目经费配套与奖励。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需的专业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
    (四)科研协作费。
    (五)其它费用:项目检索查新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必要的通讯费、劳务费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持经费卡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一条 用纵向科研经费和校基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剩余经费退回计划项目下达部门。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