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教职工报考攻读研究生工作,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学用一致。教职工报考研究生要与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要求相一致;与本人现在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原则上相一致。 (二)统筹规划。各单位、各部门对教职工的学历培养要有中长期的规划安排,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协议管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协议书,双方均需遵守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形式 报考研究生的形式分为:统招、定向两种形式。 三、报考要求 (一)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分别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在校工作时间须满3年。 (二)在人事协议或聘约中有服务期规定者,原则上应在完成服务期后报考。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者,经申请并同意后,均按统招方式报考。 (四)获得硕士学位而服务期未满者,经申请并同意后,只能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五)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每年须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布定向培养计划,并按计划培养。 (六)外出进修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者,一年内不能报考研究生。 (七)五年内连续报考两次未考取者,三年内不再安排报考。 四、报考程序 (一)每年6月,人事处发布有关报考研究生的通知,一年内欲报考者,均需在此时间按计划提出申请。 (二)教职工本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从学校网站人事处网页下载),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科级干部报考,由组织部审批;辅导员报考,由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经审核,凡不符合报考要求者,由人事处师资科通知其所在单位,停止报考事宜。私自报考,责任自负。 (四)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研究生不再出具单位证明。但为了维护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要求教职工履行告知单位、部门的义务,自觉遵守报考审批程序。 五、手续办理 (一)教职工被录取后,要及时告知本单位、部门,以便于对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做出调整安排。 (二)考取统招研究生,持有录取学校调档函的,学校可先提供录取方所需要的主要档案文字材料复印件和证明;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负责办理正式档案移交手续; (三)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者,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六、定向博士研究生的管理 (一)应遵守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按期回校工作。 (二)因学业不济或违犯校规等原因中途退学者,须赔偿在读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总额的1/2。 (三)因故不能按培养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限的,本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的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申请延期者,一次申请一般只延长一个学期;连续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学期;延期超过两个学期者,自超期当月起,工资停发;延期超过三个学期仍不回校工作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除名,并按协议进行赔偿。 (五)延期两个学期仍不能毕业者,可申请回校承担所聘岗位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按在岗人员管理,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完成学业。 (六)超过规定学制时间两年未能取得学历学位而又继续在学校工作者,须赔偿由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脱产学习期间所得工资总额的1/5 。 七、有关政策 (一)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申请回校工作的,按当年引进博士计划及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并享受当年的博士待遇。原已参加校内房改或享受学校购房福利者(包括配偶),学校不再提供住房补贴。 (二)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需按协议规定回学校工作,原则上不能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延续其它形式的进修。 (三)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毕业回校工作一个学期后,凭发票学校承担10000元培养费。 (四)2008年1月1日起学校不再承担在职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费用。 (五)管理人员申请并符合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者,须占报考学科所在单位的定向培养计划,毕业后回学科所在单位工作。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