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山东理工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成绩优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70者。 (四)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门数多于5门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将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并进行复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补授 第七条 由于未修满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不足70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6年弹性学制内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按程序补授学士学位。课程重学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6年弹性学制内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对于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较好、取得较大成绩者,经用人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批,可以按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6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