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学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整个过程的综合评价,每年度1次。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和院(部)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是对教师课堂教学和其他辅助教学环节进行的评价。院(部)评价是对教师在教学及相关工作中综合表现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由学生评价和院(部)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占80%,院(部)评价占20%。其中行政人员及院(部)评价小组成员本人的教学评价分数仅考虑学生评价,即学生评价占100%。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五条 学生评价分为网上教学质量评价和使用评价卡打分两种方式,两种方式采用同一种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一)网上评价。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内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采用网上评价。在课程即将结束时,学生根据自己的权限登陆“山东理工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学生的考试成绩在本门课程评价完成后对学生开放。学生应在认真阅读评价须知后,实事求是地对教师做出公正的评价。 (二)涂卡评价。专升本课程和专科课程采取涂卡方式评价。在课程即将结束时,评价组织者在班级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名学生对其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门课程即将结束时进行,按学生所在院(部)评价,评价工作由各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具体工作由各院(部)教学科组织。 第七条 评价组织者应向学生讲清教学质量评价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意义,让学生了解评价内容,然后按评价要求填写评价分数。要求学生以公正的态度对整个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评价,对教师评价要客观,要符合教师授课质量的真实情况,评价时应从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打分。 第八条 学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一)课堂控制: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有感染力;课堂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情绪,气氛活跃,到课率高。 (二)教学方法:课程内容娴熟,信息量大,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有启发性;能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 (三)教学手段:板书清晰,能合理利用各种教学媒体。 (四)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五)课外指导:课下注重与学生沟通,关心学生成长;认真完成对学生的指导、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等辅助教学环节。 第四章 院(部)评价 第九条 各院(部)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各院(部)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院(部)对本院(部)任课教师每年度评价一次,在年度末课程结束前两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时,应明确评价的意义,掌握评价标准,全面考虑教师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给每位教师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十二条 院(部)评价小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一)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目的明确、为人师表、传道授业,关心学生,了解、尊重学生,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参与本科生导师工作。 (二)关心院(部)发展,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积极参加院(部)或系(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团结同事;热爱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每年均为本专科生上课。 (三)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改进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效果好;能够做到科研促进教学。 第十三条 院(部)评价优秀率不超过本院(部)当年上课教师数的15%。 第十四条 各院(部)可根据上述评价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或具体的量化评价指标。评价小组成员要专门召开评议会,查阅相关资料、听取介绍,然后完成评议打分。评价后及时将评价汇总结果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第五章 评价信息统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评价数据采取数理统计方法取统计平均值。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有网上评分和涂卡评分的教师,将两种评价方式下的得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教师最后的学生评分。 第十七条 院(部)评价数据统计方法:院(部)评价组成员较少,各学院(部)可采用取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评价原始数据的管理 (一)采用涂卡评价方式时,学院(部)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学生评价卡交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由教学研究科负责对评价数据进行统计、保存和管理。 (二)院(部)评价的数据由各院(部)教学科负责统计、保存和管理。 (三)未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原始资料。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反馈 第十九条 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和有关规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种。 (一)评价分数P:P>=90分,但不满足教学质量奖评选条件的,评价成绩为优秀,但不能获教学质量奖。 (二)评价分数P:75<=P<90,评价成绩为良好。 (三)评价分数P:60<=P<75,评价成绩为合格; (四)评价分数P:P<60,评价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聘、教学名师评选、教学津贴发放及其他教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达不到良好的教师,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红黄牌制。 (一)对于大学教龄不足三年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学校不实行红黄牌制度,只予以警告,由学院(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二)对评价合格的教师给予黄牌警告,至少一学期停止上课,院(部)采取措施,限期提高,经院(部)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开课。 (三)连续两次黄牌警告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四)对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亮红牌,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反馈 (一)教务处将评价结果上报有关校领导,并按教师所在院(部)进行反馈。 (二)各院(部)负责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