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
第五条 研究学校发展战略、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第六条 研究和部署学校党的建设,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大学文化、安全稳定、统战及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八条 研究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免、考核、奖惩、推荐和监督等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研究各类校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第九条 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事调动和安排、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进人计划等;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第十条 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追加、借贷、使用,重大基建项目,重大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等。
第十一条 研究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审定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议事范围,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第十五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提报表》(附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党委办公室列出会议议题表,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准备。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九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出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阅签。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议须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开始,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然后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常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做出说明,回答与会人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常委的意见或经党委常委表决作出决定。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八条 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时,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向党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他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第三十条 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重要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与任何人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否则按有关纪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决定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和要求,以纪要形式印发传达,或经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对常委会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或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制度》(鲁理工大党发〔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