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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5-09浏览次数:10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第五条 研究落实党委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  研究拟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第七条 研究拟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拟定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定校内具体人事调配方案;研究审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奖惩、技术职称晋升等。

第十条 研究审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方案;研究审定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研究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涉及行政工作的提案和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根据议事范围,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第十五条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提报表》(见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校长办公室列出会议议题表,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准备。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如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阅签。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开始,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做出说明,回答与会人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列席人员应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同时向校长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安排他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应根据校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和会议细节。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和要求,以纪要形式公布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严格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记录办理情况及结果,并及时将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鲁理工大政发〔2006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