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数为29-33名之间的单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45岁及以下)。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全职在岗人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教授委员名额根据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规模等因素分配至各学科依托单位,各单位应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差额候选人,报学校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后,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拟任委员。学校直接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等额候选人,参加所在学科依托单位的拟任委员选举。拟任委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要求能在退休前任满一届。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等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
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
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以及一线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推荐,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履行院学术委员会职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秘书长,设副秘书长1人;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两次无故或全年累计三分之一及以上因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外出学习一年及以上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科研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依托单位的教授委员会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报学校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由校长聘任。增补委员任期同本届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聘请规定,对专门学术事项享有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引进人才、兼职教授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等。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等;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等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学术组织人选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的学术标准与入选评定;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论。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自身建设与重大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3天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议题一般由校长和主任委员提出,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决议,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经主任委员审签后印发学院教授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校学术委员会对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由校长提出,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按本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