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管人才工作,切实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领导直接联系的高层次人才对象主要包括:
(一)双聘院士;
(二)新世纪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四)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六)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七)博士生导师;
(八)国家、省教学名师;
(九)山东省中青年学术骨干;
(十)学校“136人才工程”管理期内人员;
(十一)正在承担国家级重要课题的项目负责人;
(十二)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校领导主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联系点,确定所联系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联系内容主要有:
(一)了解所联系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发挥作用情况,研究探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指导帮助联系单位做好人才工作。
(二)向高层次人才通报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听取联系对象对党委、行政工作及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五条校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结合工作调研、节日走访等形式看望高层次人才,了解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单独访谈定期与联系对象进行交流,了解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待联系对象的来访与咨询。
第六条各学院要全面掌握高层次人才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研究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结合各自实际,落实好学校党委、联系领导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协作,创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条件和环境,对各学院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解决。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是校领导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每半年征求一次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并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及有关单位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