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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公平、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生录取工作,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计划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新生学号编排和新生分班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录取期间网络、计算机等有关设备的维护、调试工作;保卫处负责录取期间录取现场的封闭与安全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电力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录取办法

第五条学校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录取工作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学生,根据招生计划数由高分到低分,前100%的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专业,不满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其余考生中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第七条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八条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根据考生成绩(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须统考合格)及报考志愿,从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九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做限制;除招收国防生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三条 定向招生若在我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申请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要及时认真阅读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在每一志愿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录取考生,及时上载录取数据。录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格式将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及原因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退档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退档原则。

第十七条凡在招生录取期间,未正式办理录取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签字,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八条 如遇省内外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时,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录取期间招生计划调整、接收和追加,须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熟悉招生政策和相关业务,坚持原则,遵守招生纪律,严守招生机密,服从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等招生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