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负责整个招生考试过程的管理,特别是考试方案、录取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三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制定招生考试的整体方案、编制执行招生计划、评聘和管理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评委)、招生宣传、组织考试、统计考试成绩、发放专业合格证等。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四条艺术类招生简章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等信息的有效形式,也是向社会和考生推介相关专业教学实力的重要载体。制定招生简章要科学严谨、真实准确、美观大方。
第五条艺术类招生简章由校招生就业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拟定初稿,报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艺术类招生简章内容一般包括:招生专业介绍、报考条件、招生计划、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生源范围、考点的设置
第七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八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生源范围及艺术类专业(或方向)在各生源省的招生人数由相关学院在前一年的10月份提出建议方案,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各地实际编制生源计划。
第九条考点的设置由招生就业处在前一年的12月份确定,相关学院负责协助。
第五章 命题、考试和评卷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外聘专业教师成立命题专家组,按照学校艺术类考试大纲中的规定和专业要求进行命题,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等均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试题命制且经审核后密封,考前当场启封使用。
第十一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人员,由招生就业处负责选聘并报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主要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学校教职工组成。考试工作人员要服从考试工作安排,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试卷密封后,交由校招生就业处保管并由招生就业处组织人员评卷。
第十三条评卷人员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聘任,评卷人员应遵守评卷人员工作守则。
第六章 成绩公布与合格证发放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考生成绩在学校招生在线网站上公布,考生可凭报考序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到学校招生在线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按此比例划定合格线,向合格考生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在省外组织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时,遵守考生所在省关于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各组织和协作单位密切联系与配合,顺利完成考试任务。
第十七条 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和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