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我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结合生源情况、学校师资情况、学科建设等方面,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体育学院协商确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计划及项目。
第四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由校招生就业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拟定初稿,报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招生简章内容一般包括:招生专业介绍、报考条件、招生计划、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第五条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主要实行以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就业处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单招报名工作。
第八条体育专项测试的内容、标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训练专业专项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以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最新标准为准)。文化考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九条考生成绩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体育大学联合开发的单招计算机管理系统生成。
第十条考生成绩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规定,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设立考纪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根据教学要求和招生计划确定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分项目依据考生的文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在学校招生在线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