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收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计划制定、资格审查、专项测试、信息发布,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会同体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招收运动项目为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我校招收的运动项目。根据竞技体育工作需要,经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增列运动项目。
第四条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年度招生计划数列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并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规模。
第五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收对象的规定。
第六条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集中公示且无异议后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方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项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地点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八条学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和相关教学要求,每年分项目安排一次专项测试,测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山东省统一测试之前。为争取更多优秀生源,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补测。
第九条凡参加我校专项测试的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运动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
第十条专项测试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考生测试成绩、招收项目及人数等情况,由招生就业处会同体育学院拟定可报考我校的意向考生,同时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教育部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必须按要求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按学校规定时间(一般为6月底前)将高考文化成绩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时间见学校招生在线网上通知。
第十二条不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测试的,我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比例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获得一级及以上级别的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考核和文化单独考试。考生获得证书的项目必须与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项目一致。
第十五条我校组织文化单独考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十六条参加我校文化单独考试考生的录取程序、办法、比例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