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职工业务培训,规范教职工进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职工进修成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分层,全员培训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根据教职工职称学历等结构情况和业绩能力,建立分类分层进修培训(以下简称“进修”)体系。
(二)合理规划,学用一致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教职工的进修,并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规划一致。
(三)按需选派,突出重点
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在外脱产进修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学科、新上专业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
(四)多方支持,费用共担
教职工进修费用遵循共同分担原则,即上级拨款、学校支持、单位资助和个人承担的办法。
二、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为人师表,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公派参加国家、省相关部门和学校组织选派的脱产进修、对外汉语教学等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
(三)申请自费赴海外进修,应为学科专业发展急缺、音体美外语学科急需开阔海外视野提升教学水平的教师。学院要把自费海外进修纳入年度计划,坚持按需派出,严格审批,其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进修类型
1.学历学位提升。继续实施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计划,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2.博士后研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青年博士可以在职方式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
3.海外进修访学。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山东省及校级的海外访学项目。
4.国内访问学者。积极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及著名科研院所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学术访问。
5.课程进修。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著名大学进行课程进修。
6.国内外学术研讨。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研讨,更新知识体系,提升学术水平。
7.实践锻炼。积极组织中青年教师到实验室、对口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加实践锻炼,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8.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积极组织新进教师参加教育厅和学校每年举办的岗前培训和教师职业类岗位培训,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的奠定基本条件。
9.教师专业能力培训。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外语培训,促进优质教学成果应用和现代教育资源共享。
10.师德师风教育。校院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教师职业精神。
四、审批程序
(一)编报计划。各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师资建设目标任务,在师资培训费下拨后,研究确定派出进修人员、进修项目、经费支出等报人事处备案。
(二)个人申请。根据上级和校院安排,个人提交《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由单位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进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各学院派出进修的项目、人员、经费等进行初审。确需学校研究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公示。将确定进修人员的信息在网站和指定区域公示5个工作日。
(五)办理派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进修手续。教职工正式外出前,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进修结束后本人到人事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进修时间在6个月(海外3个月)以上者,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五、经费资助
(一)各单位师资培训费的使用
1.各单位从学校拨划的师资培训费中列支,支出范围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往返路费等。
2.除上级和学校划拨的进修费用外,各单位可结合财力情况,制定具体资助和派出管理办法。
(二)学校统筹的师资培训费,由人事处等部门按规定执行。
(三)上级部门资助的教职工进修,学校不再承担费用。
六、管理考核
(一)人事处统一负责管理全校教职工进修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业务归口内的进修管理服务,并通过建立工作协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做好教职工进修工作。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积极选派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并及时将重大事项告知教职工,做好跟踪服务和考核工作。
(三)教职工进修期间接受培训单位和学校双重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完成进修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进修性质、内容和时限。同时应主动与所在单位沟通交流,积极宣传学校人才引进政策。
(四)建立进修人员业务档案。进修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在单位举办相关讲座或学术报告,经单位核准后,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进修人员将进修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英文证明材料须附对应的中文翻译稿)及时送交人事处归档。
(五)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等进修业务负责部门,每年对各单位进修人数、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计入单位年度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中。
(六)对已经列入计划安排进修的教职工,无故放弃执行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批准并办理派遣手续而实际上并未参加且又未承担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对待,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予以解聘;未能或不按时完成进修的,须缴回全部进修费用。
(七)教职工进修期间的工资、补贴等按上级和学校文件执行,协议中有专门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七、进修时间
(一)除学历进修和博士后研究外,其他进修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教职工进修应按规定时间完成进修任务,不得擅自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海外进修批准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资料,经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研究,延期最长不超6个月;擅自延长期限的,延期期间停发工资,擅自延期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学校有权解聘。
(三)国内进修一学年或海外进修3个月及以上者,回校后须在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再次派出;赴海外从事对外汉语教学一年及以上的,回校5年内不再派出;国内外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进修项目。
八、服务期限
(一)教职工非学历进修在一年及以上的,服务期2年;学历学位进修为大学学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其服务期分别为3年、4年、6年,服务期计算时间自回校之日算起,原有服务期未满的,应累计计算。
(二)未按协议完成服务期而提出调离、辞职或解聘的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3〕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