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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5-31浏览次数: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的三级管理网络。各级资产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岗位责任制。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落实使用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图书馆、校产总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为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职责。

(三)负责布置、检查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归口管理职能;对公用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家具等实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报损、转让等,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设备、家俱的调配管理、土地使用证管理、基建项目竣工交接;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编制报表和资产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负责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代表学校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管;

(八)分析与统计国有资产的利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提报学校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九)负责物资供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拟定集中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配合审计部门对学校资产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用房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后勤管理处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后勤实体用房分配、后勤设备、设施管理。协助部门除可不建归口资产帐外,行使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同职责。

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共用房屋及设施、家具以契约形式实行委托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社科处、校产总公司、基建处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管理范围

1.校长办公室: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

2.计划财务处:流动资金。

3.后勤管理处:公有住宅、道路、地下管网及植物。

4.图书馆:图书资料等。

5.科技处、社科处:发明权、专利权、出版权等无形资产。

6.基建处:在建工程。

7.校产总公司:学校投资;无形资产开发、利用和转让。

(二)上述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2.负责归口资产帐的登记,进行帐、卡、物的具体管理。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手续及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

5.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购置计划、资产和项目投入、工程预算、项目开发、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是资产使用部门,即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账目的登记和资产卡片的保管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调动资产转移手续和报废、报损资产的申报;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责任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在有关的资产管理责任未交接清楚以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各使用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藏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要制定年度计划,充分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履行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登记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登记,并按其实物形态、用途进行分类、编号,设置帐卡,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要分别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等制度,妥善管理。对贵重设备要制定上岗操作规程、安全维护保养措施、使用批准制度等。

(三)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积压、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发包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竣工后由基建处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帐等手续。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要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避免出现呆帐、坏帐。

第十六条科技处、社科处、校产总公司要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使用部门对使用的资产要建帐建卡,谁使用谁保管,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处及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房地产;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期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  单位申报。学校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归口管理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的企业、实体章程;4.出租、出借、入股的意向书、合同等;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二)  归口管理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查、论证,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配合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核实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学校对经营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

(一)专项登记。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校产总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不含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经营管理,同时对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无偿调出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售一般适用于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转让和积压、闲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积压、闲置资产出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负责审定,由资产管理处按资产处置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以拍卖、商务谈判等形式公开出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废

(一)报废范围

1.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修复使用的资产;

2.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丧失效能且不能改装使用的资产;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资产;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应该淘汰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资产;

5.腐蚀老化,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6.虫蛀、鼠咬、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资产;

7.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资产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8.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现在新购买同类资产单价三分之二的资产;

9.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应该报废的资产。

()  报废鉴定与报批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逐件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经鉴定不能报废的资产,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调剂、或留原单位继续使用。

2.经鉴定应报废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分别审查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已批准报废资产的处置

1.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置已批准报废资产。资产管理处根据报废资产的实际状态确定处置方案,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资产管理处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在3个月内处置完毕。防止以旧充好,重复报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不能马上处置的要入废品仓库,保管员要逐件清点验收,按帐面原值填写报废物品入库验收单

()  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1.报废资产批准报废及处置后,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帐目,按报废资产的帐面原值抵减相应帐户,以保证帐实相符。

2.对库存报废资产进行修复、调出、出售时,要按出库数量、品名、单价填写出库单,并按处置形式处理帐目:

(1)修理:可根据原价抵减该仓库帐户。修复后调入部门使用,按现值重新入资产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修复后出售按收回价格交财务部门入帐。

(2)有偿调出:报废资产降价处理给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可按原价抵减仓库帐户,以售价存入财务帐户。

(3)无偿调拨:只按原价抵减废品仓库库存及有关帐户。

(五)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要足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资产损失及损坏

(一)资产发生丢失及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于重大事故,需保护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查明原因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资产处置,打印“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损审批手续。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

1.凡属个人责任丢失财产情况者,按原价或现价赔偿;丢失稀缺珍贵物品、图书按原价的2-10倍赔偿,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财产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3.被损坏的财产经修复后,其性能、质量较原物降低很多,除按规定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值的10%-30%赔偿。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财产丢失损坏,经过使用部门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期过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未能避免的损坏;4.按规定地点存放物资,虽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被盗损失;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6.因工作性质决定,易破碎易耗品在正常损耗范围之内的损坏;7.按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坏;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各使用部门负责审定赔偿额,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备案。出现重大损失事故,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监察部门、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要报监察处、保卫处立案处理。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资产使用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及部门负责人意见,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处,否则按隐瞒不报处理。

(六)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态度恶劣的;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赔偿金一律缴计划财务处。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可以缓期分次从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申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报告》上签署意见。对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原值1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国有资产卡片。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3.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三)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抵减该资产帐目。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资产报告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做出报告,要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运营、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全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上交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参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