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民主评议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年级评议、学院评议,初步确定学院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三)公示审批
学院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相关要求
(一)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二者也不能同时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评审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