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申诉应填写申诉书(申诉书应包括: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向所在学院(部)的学生科提出,经学生科审查并签字(盖章)后送学院(部)党总支,由党总支副书记签字(盖章)送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申诉处理意见需有出席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八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