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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6-13浏览次数: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繁荣校园文化和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社团成员为具有山东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共青团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校团委下设社团部指导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开展工作。校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经全体学生社团推选产生,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四条学生社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新形势下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社团实施分类管理,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和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鼓励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共同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三)学生社团名称应体现社团宗旨,严禁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和带有明显商业广告性质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各学生社团名称应避免重复,并与学校直属学生组织名称相区别;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指导单位具体指导,指导单位可为学校各部门、单位或学院(部);

(六)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章程、发起人名单、主要负责人简历等材料一式两份,经校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二)批准成立后,学生社团名称前统一冠以“山东理工大学”字样,由校社联向全校公示,学生社团也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数,内部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至少应有3名,社团组织机构情况须报校社联备案;

(二)学生社团应聘请有一定专长和较强责任心的专家或教师作为本社团的指导教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召集社团会议,研究、讨论、布置工作。社团会长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生社团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社团工作,但不刻制任何圆形公章。学生社团在刻制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后,应向校社联备案。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由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学生社团可在指定网站建立社团活动交流网页。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社联履行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学生社团的较大型特色活动可申报社团项目立项,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一般性活动申报应提交申请报校社联审核。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报校社联审核,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三)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四)其他需要学校审批的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经校社联批准后,可适当收费举办与本社团宗旨相关、旨在提高广大同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班,收取的费用除用于必要开支外,其余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或组织联系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应经校团委审核,由校社联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进行宣传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外宣传、出具公告等须署名,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本着有利于学生社团事业发展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组成,社团专项经费每年由学校予以专项划拨,校团委负责管理使用;自筹经费为社团会员缴纳的会费、指导单位的扶持经费、经校团委批准进行的培训收费或有偿服务创收和正当的社会资助等,由学生社团自主支配。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坚持节俭、合理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财务收支账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接受指导单位及校社联、校团委的监督和审查。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年度末,学校对全部在册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并设置“明星社团”、“优秀社团”、“社团新秀”和“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对优秀社团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开展活动未报校社联审核,未经校团委批准;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以社团名义举办活动时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不正当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需提交变更申请,经指导单位同意后,到校社联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期内要求自行解散的学生社团,可到校社联办理解散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未有成效者

(四)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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