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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6-13浏览次数: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辅导员助理、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已含在公寓自律委员会中)。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由院(部)学生科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2.对于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

(三)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可通过院(部)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校研究生会和院(部)学生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学生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四)校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

校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经全体学生社团推选产生。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下设部门负责人及成员,由新一届常务理事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院(部)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五)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干部的选拔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层长以上干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照有关程序选拔;宿舍长由院(部)负责选拔,原则上由各级学生干部兼任,并纳入学生干部管理序列,同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六)辅导员助理的选拔

辅导员助理由院(部)进行初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考察确定。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培养教育的途径

(一)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校团委依托校团校举办校级学生干部专题培训班,各院(部)依托学院(部)党校、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进行培训。要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

(二)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三)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参访活动中。

(四)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五)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校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处管理考核;辅导员助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部)管理考核;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公寓管理中心管理考核;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由院(部)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要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拨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