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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7-03浏览次数:97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年轻化。

(二)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四)相同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考虑,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遴选。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授职称(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或具有副教授职称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申报,申报条件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具有博士学位青年教师遴选硕士生导师实施办法》。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四)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培养硕士生所必需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主持科研项目,可支配经费理工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和科研协助人员。

(五)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3篇论文被检索。在本学科领域发表公认的顶级论文可不受篇数限制。

2.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前二位)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或行业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位);

3)授权发明专利2项(首位)。

(六)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因脱产攻读学位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培养时间的教师,暂不参加导师遴选。

(七)因指导研究生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配备副导师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相应的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可由指导教师在额定的工作量中酌情考虑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的第一、二、四条。

(二)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

(三)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有突出贡献的外聘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主要参加(前三位)完整的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企业委托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或行业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五位)。

2)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位)。

3)授权发明专利1项(首位)。

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的有关说明

理工类论文检索指被SCIEI检索,文科类论文检索指被CSSCI检索;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5万字以上)可减少检索论文数1篇(仅限1部);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教育部和省政府奖,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主要指学校认可的行业奖;发表的顶级论文是指在本学科I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山东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二)申请人须提交近5年内获奖、鉴定、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材料。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学科组的推荐意见和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所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

(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确定出拟聘任硕士导师名单。

(五)将拟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

六、其他要求

学术学位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分类遴选。学术学位指导教师申请人一般只能在该申请人员所在的一个一级学科内申请导师资格,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申请人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内申请导师资格。

七、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导师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及时向有关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负责人汇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参与研究生招生中的复试工作;

(二)参与制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三)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反映;

(四)定期与研究生开展文献专题研讨,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培养研究生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五)指导研究生按时进行论文选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指导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工作阶段汇报,指导撰写论文,评阅、审定论文;

(六)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作好论文的评阅、答辩、中期筛选、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八、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一)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导师的聘任、考核及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方面的培训工作,学院负责导师学科方面的培训与提高工作。

(二)新增导师必须经过培训,系统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合格后才能指导研究生。

(三)为使老导师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情况变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情况的变化等,学校将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班。

九、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变更

(一)导师因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需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二)导师出国或外出讲学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委托同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但需经培养单位同意;超过6个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三)若导师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四)导师变更由研究生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变更审批表》,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

十、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中止与取消

(一)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如果本年度无在研项目(没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停止本年度研究生的招生;

(二)如果研究生导师在有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一经查实,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教学事故,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