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受理

党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鸿远楼812室

联系电话:
0533-2786928

邮政编码:255000

电子邮箱:
xxgk@sdut.edu.cn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7-03浏览次数:66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一、管理体制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总体管理,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实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工作,安排落实有关教研室及任课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外语、政治、数学)教学安排,其它课程由课程所在单位负责。

二、课程设置

(一)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必修课、学科平台必修课。

(二)开设研究生的课程要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度和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研究生的外语课程应着重提高研究生的外语应用能力。

(三)开设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开课单位、主讲教师、开课学期、授课学时、授课对象、教学目的、教学要求、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等。教学大纲应经培养单位审定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四)开设研究生课程所用的教材可以灵活多样,鼓励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材。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可以某种教材为基础,实施教学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补充资料和讲义。

(五)研究生院每两年对全校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每四年组织教师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课程的适应性。

三、选课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进行课程学习。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

(一)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其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二)选课在新生入学教育周(第一周)内进行。所选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方案一致,否则视为无效选课。

(三)学期开学后研究生若确因正当理由必须加(退)选课程时,经导师证明,写出加(退)选课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研究生秘书汇总,属本培养单位开设的课程,直接通知任课教师;属全校性公共选修的课程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通知任课教师。加(退)选手续每学期开课二周内办理,第三周开始,所选课程均不能再作变动。

(四)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退选手续,而未坚持上课和参加考试者,以旷课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表。对于未办选课手续听课的研究生,不准参加考试,即使参加考试,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五)根据研究生研究方向的需要,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可以选修其它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课程,但一般不超4分。

四、课程安排与管理

一)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程(外语、政治、数学)的课程安排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院应提前一个月将课程安排发至各培养单位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二)每学期末,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院排定公共课的基础上,由研究生秘书按照学生选课情况进行其它课程安排,并送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凡涉及到不同单位共同开设的课程,由研究生秘书与课程所在培养单位协商安排。

(三)各培养单位的课程安排必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上报研究生院,并同时上报开课教师名单。

(四)课程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

五、教材

(一)公共课(外语、政治、数学)教材由研究生院统一征订;其它课程教材由开课单位征订。

(二)选课人数比较少的课程,其教材可采取多种方式如拷贝、复印讲义等,提倡借用校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教材。

六、课程教学

(一)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从本单位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任。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应结合研究生的特点,更多地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教学。任课教师不仅要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更要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的学风和刻苦钻研的精神,并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规律,努力提高教学水平。课程内容要反映本学科前沿动态,并注意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

(三)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研究生教育要努力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课程教学,暂不具备用外语讲授条件的课程,可以对其全部或部分内容实行外语教材、中文讲授。

(四)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自行增减学时,不得随意漏课、并课或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个别课程如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教授讲授部分内容,应先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外单位教师授课的报酬按我校统一规定办理。

(六)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平时应注意了解学院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对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七)各开课单位应要求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对所开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体会、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与要求,以及今后改进的设想、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课程教学总结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经培养单位分管院长审阅后保存,供研究生院和学校有关部门调阅。

七、课程(环节)考核

(一)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检查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必修课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专题讨论及一部分实验课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其中70%以上选修课须采用考试方式。考试有笔试或口试,笔试可以开卷、闭卷;考查有文献综述、实验报告、研究报告等。

(三)课程考试的命题,应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注意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比重,重点考核学生独立思考、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能力。考题要有适当的难度、区分度和分量,一般要在100150分钟内完成。

(四)对于考查课程(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对研究生提出明确、严格的考查要求,规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文献综述、实验报告、研究报告等,擅自逾期,取消该门课程成绩。考查课程(环节)的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合格和不合格方式。

(五)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可以安排复习、答疑,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变相泄漏试题,否则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

(六)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或学期末进行。培养单位应提前二周将考试时间报研究生院,以便安排巡视。考试课程必须使用研究生院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考查课程(环节)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对研究生提出考查要求。

(七)对于选课人数较多的公共课实行教考分离,研究生院做好考场的巡视工作,对于其它课程的考试,研究生院不定期抽查巡视。

(八)每学期末,研究生院组织有经验的老师对部分课程的考卷进行分析,以保证试卷的命题质量。

(九)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考场纪律。

八、成绩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应坚持科学性、规范化,能够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

(二)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必须在三天内,由培养单位组织教师评阅试卷,阅卷与评分必须公正、合理、严格。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任课教师须认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表”,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表无效。成绩表上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并签上任课教师姓名及考试日期。“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表”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任课教师所在培养单位登录并留存,一份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三)学生考卷必须由开课单位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五年,以便随时调阅、查询。

九、工作量计算

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各培养单位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院经费核定办法》统计好本单位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十、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

十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