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单项奖奖学金和“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学费收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具体部署组织申报和评审推荐,经过上级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学金和在校生学业奖学金两类。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新生来源等综合评定,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是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学科(领域)排序、新生来源等综合评定。接收的推荐免试生、“985/211工程”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按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分别排序。
2.研究生在校生学业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是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选。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成绩、科研成绩、民主评议和奖罚情况四部分组成。
(二)等级及标准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5%)
三等学业奖学金:2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0%)
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30%)
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50%)
(三)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1.按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以一级学科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2.按同一学院招生培养的学科(领域),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3.招生人数较少的学科(领域),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名额不足0.5时,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使用。或者相同情况的学科合并使用。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流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文件的安排发布评定通知,并核定和发布各学科(领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按学年制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全国研究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定向(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21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按月制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34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46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单项奖奖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单项奖奖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赛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单项奖奖学金据实发放,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单项奖奖励办法组织评选。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理工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200元,社科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元,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0元,特殊情况可报学校审批。
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岗位和绩效予以评定发放。
第六章 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的评定:
(一)在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三)课程考试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
(五)违反学校学术道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参与同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八条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