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和山东省《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研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在遴选中,要注意优化学校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科研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基本原则
1.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申请人的知识结构应与岗位要求相一致。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自愿申请、三次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外同行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坚持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须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满足下列各项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明确、稳定,符合所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规划,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拥有从事同一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够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能独立主持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三)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首次聘任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含57周岁,学科带头人和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近五年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至少5篇学术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至少3篇(被SCI、EI收录至少1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至少两篇。申请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专著,可按折合两篇论文计算。
(五)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为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前3位),有承担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六)已完整地培养过两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能独立承担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能完成学科交给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三、遴选程序
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科研成果、教学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一式3份),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申报人员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会议上报告自己的学术研究特色、重要的研究成果、在研项目等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和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提出推荐名单,并于审核结束后将申请人简况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公示完毕后排序推荐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示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做严格的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全校通报批评。
(三)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分别聘请3~5位有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结果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获得通讯评议专家2/3以上同意的申请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申请人如果已经具有外单位的正式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重点引进的人才、与学校签订重大合作协议的单位的人才,可不经过初审、专家通讯评议等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审,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做出决议,确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须在校内公示1周。
(八)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当年新增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聘请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一)未被其他单位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如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我校新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已被其他单位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如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任文件原件或已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聘任的意见,并将同意聘任者的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是否聘任的决议。
(三)评审通过的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与聘任学科点协商签署《山东理工大学聘请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合同》。
(四)被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由学校颁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五、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等相关工作,并负责拟定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督促其按期按要求完成。
(三)承担相应的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和博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四)负责安排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确定研究生的选题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制定论文工作计划、指导学位论文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参加学院、教研室(研究室或学术梯队)的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并督促、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六)协助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作好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以及中期筛选、毕业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八)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成长。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言传身教。
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权利和待遇
(一)有权同意或否决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有权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自主支配研究生业务经费。
(三)享受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关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所有待遇。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适当延长退休时间,最多不超过65周岁。
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学校每年进行1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具备当年的招生资格:
1.近三年内须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工学学科须达到1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3万元以上;
3.近五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生均科研经费,工学学科要求达到5万元以上,其它学科1.5万元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下年度招生:
1.年度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2.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3.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中有重大错误;
4.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年不能通过。
(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无特殊原因,连续5年未招收博士研究生;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