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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13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确保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环节;本办法中的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激励和促进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也是为研究生招生单位提供高质量生源、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第七条 学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本科教学质量、学科发展等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学校只公布学院推荐名额总数,不具体指定某个本科专业的推荐名额。

第八条 学院推荐名额由学院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推免资格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业成绩要求。本科前6个学期(学制5年的为前8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

(四)外语成绩要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6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62分以上(艺术、体育类学生可适当放宽至426分)。外语专业推免生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俄语、日语、德语)的推免生亦应达到相对应成绩标准。

(五)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较强的创新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参加过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奖励;能够提供其他证明本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材料。

(六)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参与学校组织的支边、支教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中,有实践成果或解决了实际生产问题;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主要社团负责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从事学生助理工作,表现优秀;能够提供其他证明本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材料。

(七)身体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者,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可放宽至本专业前40%且须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学院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按照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以百分制计)进行排序,综合评价成绩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平均学分绩点,占比不低于90%;二是学生发展素质评价,评价指标由学院制定,占比不高于10%

第十一条 对表现特别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直接获得推荐资格。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总体安排。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安排,下发关于做好本年度推免工作的通知,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学院,提出工作进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公示。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工作部署,公示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经学校批准的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公示学生前6个学期(学制5年的为前8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上报。各学院依据学院推免工作实施办法,计算综合评价成绩及排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上报。学校对学院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拟推荐资格,其对应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收回。拟推荐人员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办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工作失误,学校将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做好推免的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文件制度通知到每一位同学,及时解答推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理工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