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以及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每个学生一次最多可向两个专业提出转入申请。学生不能跨专业招生类别、招生批次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只能在本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30%。
(二)有明显专业特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发展潜质,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或作品,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
(三)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在某些专业或领域表现突出的。
(四)学生在正常退役后办理复学时,根据其自身情况可以提出申请。
(五)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五)校企合作办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类;音、体、美、春季招生、综合评价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师范类专业的。
第五条 一、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办理。具体职责、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的人数、接收条件、选拔办法等。
(二)各学院负责公布各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前30%学生名单。
(三)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院审核学生转出资格,并报教务处。
(四)各接收学院负责拟转入学生的考核、选拔和公示工作,并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
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转出学院、接收学院、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审批并公示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替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准,每学期最多选择学分数(总学分/基本修业年限)进行核算,到对应的年级进行学习。转入学院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毕业时学校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相关课程及学分认定如下:
(一)同一课程如与新专业要求完全相同或超出新专业要求的,由教务处统一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二)学生修读的原专业所学课程如非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生本人申请将已取得学分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3〕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