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水平人才在科研及其管理中的领军作用,提高科研质量与产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山东省科技厅与山东理工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专家负责制适用于符合国家、山东省中长期重大战略需求的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学校根据战略发展需求设置首席专家岗位。
第二章 首席专家选聘
第三条 首席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团队协调能力。外籍专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近5年在前沿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或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高水平科研产出。
1.理工科
首位(通讯作者)发表Nature、Science、Cell论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0或SCI累计他引次数超过1000;或首位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前3位获得国家奖(前3位);或首位完成成果转移转化,学校净收益超过1000万元;或主持国家重大或者重点项目1项。
2.人文社科
首位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文章;或首位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或其他高水平奖励;或首位完成成果转移转化,学校净收益超过200万元;或主持国家重大或者重点项目1项。
(四)具有稳定研究方向、高水平学术带头人、紧密合作关系的科研团队。
第四条 首席专家聘任。
(一)学校直聘。人力资源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情况,提出首席专家人选,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遴选聘任。学校发布遴选通知,在个人申请基础上,人力资源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条件审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首席专家聘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自主确定科研项目。在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期间,自主确定选题方向,优先配置资源,赋予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七条 自主组建团队。根据学校批复的专职人员数量,选择团队核心成员(含首席专家助理);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选择校内流动科研岗位人员;利用科研经费招聘访问学者、博士后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等。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八条 单列人才指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学校予以单列人才指标,首席专家按学校相关规定推荐和引进优秀青年博士及以上人选。
第九条 自主管理经费。编制科研项目以及建设项目预算,并负责预算内经费使用。决定核心团队成员奖励性绩效和科研绩效分配。自行论证单台件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按学校采购程序购置。
第十条 培育科研团队。按照学校规划,积极培育梯队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团队成员申报各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培育标志性成果。围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发表高水平论文、突破产业行业关键难题、实现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研反哺教学。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积极推进科研资源向教学资源转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首席专家及核心成员年度平均至少完成一门课程。须参加学校相关研究方向的学科建设和实验条件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领导联系首席专家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退出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分年度和聘期公布首席专家团队的人才梯队、标志性成果、年度科研产出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处组织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对首席专家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 出现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领导团队工作的首席专家,学校解除其首席专家聘用关系。不再聘任首席专家的团队,其团队自然解散。
第十七条 首席专家与团队成员皆可提前三个月提出解除合作关系申请,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