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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实施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748

为积极探讨高素质本科人才的培养途径,鼓励校内优秀本科生积极报考我校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整体部署,科学规划。学校根据各学科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当年的生源情况,每年遴选150名左右全日制在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作为我校各有关学科研究生的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学校统筹考虑重点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规划,合理分配各学科的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名额。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查。由研究生院与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所)密切协作,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资格,宁缺毋滥。

二、申请范围与条件

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诚实守信,思想品德好,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学习成绩优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修满应修学分,前3年学习成绩(学制5年的为前4年)(下同)位列本专业排名前50%

(二)在有关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并被SCIEI收录的第一作者;

(四)在SCD源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

(五)获授权发明专利。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者须在每年9月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确定所选择的学科、方向及研究生导师。

跨学院(一级学科)申报的学生,须征得报考学院(学科)同意。学生申请表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送交报考单位;报考单位需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察,向研究生院提交跨学院(学科)培养可行性报告。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组成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校内优秀生源遴选小组,负责审核学生及相应导师的申请资格,按学校分配的计划数推荐合格生源,落实单位针对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的支持政策,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及相应导师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后,与学生工作处联合公布获准列入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与每位培养对象签订《研究生生源培养协议》。

四、激励措施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校内优秀生源”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校内优秀生源在录取报到后,按遴选时的学习成绩分四个等级进行奖励:

一等奖:学习成绩位列本专业的前10%,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等奖:学习成绩位列本专业的前1020%,或符合申请条件(二)、(三)、(四)、(五)之一者,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等奖:学习成绩位列本专业的前2040%,一次性奖励3000元;

学院奖:学习成绩位列本专业的前4050%,奖励金额由学院自设,学校按1000/人配套支持。

以上奖励于录取报到后一次性发放。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出台更优惠政策。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导师须对列入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的学生制订专门的培养计划,落实有关的培养措施,明确对学生的生活补贴。

(三)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实行导师负责制,在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本科阶段的学习以及毕业设计与实习,提前进行部分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参与导师所从事的课题研究工作。

(四)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作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如各个培养环节合格,则可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五、优秀生源导师条件与待遇

(一)被选定的研究生导师应具备我校正式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拥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和合适的科研项目,能够为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学习环境和生活补贴,并须填写指导本学科研究生校内优秀生源的申请材料。

(二)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指导优秀生源学生:

1.上年度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

2.本年度盲审有不合格论文;

3.2年上级部门论文抽检存在“有问题论文”。

(三)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量自校内优秀生源人选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内优秀生源培养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