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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岗位学生助理选聘办法(试行)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09-27浏览次数: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实践育人体系,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岗位学生助理(以下简称“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在校研究生,遵循学生自愿、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人力资源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提出岗位设置建议方案,经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四条 学生助理的选聘一般每半年组织1次,原则上1个空岗配备两名学生助理。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五条 学生助理的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良好,品德优秀,身心健康;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能按规定完成所有学业任务;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助理的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由人力资源处面向全校公布岗位需求计划、岗位职责及人选条件。

(二)岗位申报。有意向的学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岗位学生助理申请表》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报名须征得导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

(三)择优选聘。用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一定比例组织考核,确定拟选聘名单报人力资源处,经公示后聘用。

(四)岗前教育培训。用人单位须指定指导老师组织岗前教育培训,学生助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要求上岗,试用期为1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不能胜任工作的;个人申请辞职的;有其他应予提前解聘情况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规辞退或解聘学生助理。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学生助理需自觉遵守岗位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职,确需辞职,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关心学生助理的成长与成才,做好教育、培养、指导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助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禁止安排学生助理从事有可能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安全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助理的日常考核、期中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和人力资源处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以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二条 学生助理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由校团委、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认定第二课堂学分,可获得岗位工作证明。提前解聘及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学分,不能获得工作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管理岗位学生助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及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生助理日常考核合格可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按每人400/月的标准结算发放。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