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山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应在正考时一次性通过,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及补考现象,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位主干课程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且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六)学位外语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简称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外语专业本科毕业在籍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者。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学院(函授站)提出申请。
(二)学院(函授站)初审
由所属学院(函授站)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
第五条 其他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在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原则上与毕业证颁发时间在同一年度。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从我校2016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