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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7-11-07浏览次数: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高等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运行体制。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宜,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推动落实学校决策的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统筹布局、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帐卡管理、年检报表、清查评估、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周转物资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目标,实施监督和考核;

(六)组织管理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置、授权使用等工作;

(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收新增资产;监督招标采购工作;

(八)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流动资产和资产总账的管理,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实验管理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即二级管理部门)。

(一)管理范围

1.校长办公室:机关办公用房、校名、校徽、校标、校誉和陈列品等;

2.教务处:教学用房、教学行政用房和教辅用房;

3.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

4.基建处:基建工程项目和新增土地;

5.后勤管理处:教职工住宅、后勤实体用房、后勤设备和设施、植物、道路、体育场维修、大学生艺术中心礼堂、报告厅等

6.图书馆:图书、期刊、资料、各类信息资源;

7.档案馆:档案资料、受赠文物、陈列品等;

8.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系统及设备;

9.实验管理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用房和科研用房;

10.资产经营公司: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11.资产管理处: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国有资产。

(二)管理职责

1.制定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立项建设、信息化建设,参与采购、验收等,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优化配置、统计分析、评估评价、安全完整,以及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初审等。

第八条 各单位是资产使用部门(即三级管理部门),为资产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评估检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计划申报、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以及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的申报;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健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采购与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要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藏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要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购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难以满足需求或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按年度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学校按捐赠资产方提供的有效价值凭证或评估价值凭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需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建立立项、论证、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借用、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使用资产要建帐建卡,谁使用谁保管,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须及时提出调剂使用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二十三条 人员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辞职、擅自离岗的,须及时进行资产使用权的变更、转接、交回。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校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须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二十八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对社会或师生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评估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且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全校资产使用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建立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七章 清查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和学校专项安排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初步论证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导出拟处置资产清单。

(二)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处置后,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单》。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四)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审核、学校审批或向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报批、备案手续。

(五)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文件对转让、报废、置换等资产组织评估及拍卖、招投标等处置,将收入上交学校;捐出资产经批复后按捐赠协议执行。

(六)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及归档。

第四十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不便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或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对丢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国有资产的实行赔偿制度。

(一)凡属个人责任丢失财产情况者,按原价或现价赔偿;丢失稀缺珍贵物品、图书按原价的210倍赔偿,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财产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三)被损坏财产经修复后,其性能、质量较原物降低很多,除按规定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值的10%~30%赔偿。

第四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拟定赔偿金额,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未如实登记产权、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利用资产谋取私利的;

(五)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不严格,不履行投资者权利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或擅自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