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源,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六)特许权:学校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的特许权。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八)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或协调有关部门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负责审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五)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监督检查;
(六)参与学校无形资产投资决策;
(七)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八)建立并运用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是无形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
(一)管理范围
1.校长办公室:校名、校标、校誉等商誉类;
2.党委宣传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宣传报道、文献和作品著作权;
3.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4.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校外培养基地(站点);
5.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信息资源和各类信息系统产权;
6.资产管理处:其他无形资产。
(二)管理职责
1.根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制定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保护手续及处置报批手续;
3.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开展无形资产清查、统计;
4.根据无形资产评估等鉴定申请,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
5.参与无形资产投资决策;
6.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7.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三章 无形资产计价
第八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办法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按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公开拍卖、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定机构认可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登记
第九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交付到校后,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收集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十六条 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但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台账。
第五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需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使用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资信,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或协议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无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及《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无形资产的处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项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无形资产的处置须按规定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无形资产。学校以财政资金形式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学校自主决定转移转化,其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二十四条 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按照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归学校所有,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清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要求及时录入无形资产数据信息,进行无形资产信息维护和数据统计,编制报表和分析报告;资产管理处组织形成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设立使用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明细台账,资产管理处设立明细分类账,计划财务处设立总账,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学校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举报、劝阻和制止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未如实登记产权、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实情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的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未认真监督管理,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
(五)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秘的无形资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