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受赠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的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山东理工大学捐赠的财产。受赠资产的类型包括货币资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动植物、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以及在校区捐建的教学、科研设施、景观等。
第三条 学校受赠的资产归山东理工大学所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按照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将学校资产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资助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捐赠者向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后按照捐赠协议移交给山东理工大学的资产。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接收捐赠资产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受赠的资产进行管理,其各自管理范围是:
(一)计划财务处:货币资金;
(二)实验管理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实物等;
(三)后勤管理处:景观石、树木等;
(四)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等;
(五)图书馆: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等;
(六)档案馆:文物、陈列品等;
(七)资产管理处:企业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受赠资产。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做出承诺。
第八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和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
第九条 接受捐赠单位,必须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一起参加捐赠活动,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条 接受捐赠资产,应持上述多方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凭验收凭据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一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两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须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可在延期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办法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都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标明的价格入账。属于孤本、善本或无入账依据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类型的受赠资产一般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按公允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对于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其入账价值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按照暂时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其入账价值确认后,再按照确认价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十六条 捐赠方指定给引进单位的,学校将严格遵守捐赠方的意愿,拨付给引进单位使用;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引进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经学校批准,可以冠以捐赠方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方发放荣誉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单位资金、资产(含报废资产、技术类无形资产、股权等各类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一般利用已达报废条件尚可利用的资产对外捐赠。捐出资金、在用资产的,一律从严审批控制。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的办理程序:
(一)捐出单位按规定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资产处置表》并附上拟捐赠报告、捐出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审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办理。
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向学校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反馈捐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捐出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跟踪监督,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占用单位,应凭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的捐赠批件、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一个月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学校损失的;
(三)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借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
(五)有其他违反捐赠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