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第一届理事会组成名单.pdf山东理工大学第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参与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山东理工大学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理事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ouncil,英文缩写为SDUTC。
第四条理事会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邮政编码:2550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35名左右。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各1名,副理事长3~5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理工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任。
第十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和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十二条理事包括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理事及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有关重大决策等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知悉学校采纳和执行情况;
(二)根据需要,优先招聘学校毕业生,享有学校提供的教育、培训等服务;
(三)优先与学校开展科学研究;
(四)使用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
(五)参加理事会活动,受邀出席学校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及理事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为学校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二)优先向学校提供学校可承担的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及产学研工程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促进学校与各界联络,吸引更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五)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理事因故退出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理事在正式退出理事会之前,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等不能继续担任理事时,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理事出现空缺时,按照理事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理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理事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义务的;
(四)在任期内无故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理事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理事会通过全体会议或理事长会议开展工作。理事长会议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或受理事委托的代表人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协商或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表决的事项应当经与会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理事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