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投资,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建投资管理的所有立项项目。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编制财务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工程、竖向工程应纳入该项目工程。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基建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基建拨款、学校自筹基建资金和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研究决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处负责编制项目预(概)算,审计处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审查,学校审批确定经费立项,计划财务处按照经费立项落实资金计划,上报学校审定后,按项目设立经费专项,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由基建处编制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工程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经学校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调整项目经费。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条 建设成本是指基建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
第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第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施工机构转移费、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概(预)算审查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出入库或资产入账手续,建立设备物资验收制度,库存材料实行“零余额”制度,并充分利用设备、工程质保承诺,加强质保期内的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材料、设备等财产物资的检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处、基建处工程科、材料科参加验收。其他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由购置部门组织,须有使用部门、购置部门和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 设备、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维修部门经承诺方认可后,计划财务处直接转付。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基建资金结算实行合同控制管理模式,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经法律事务室、审计处审查和分管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计划财务处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价款结算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基建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基建处需按月编制“工程款付款申报表”“材料设备款付款申报表”,经审计处审核,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审查付款计划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并根据批准后的付款计划落实资金,进入结算付款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的结算。工程预付款仅限于项目开工起支付的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政策性款项,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在给付工程进度款或阶段节点付款时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立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可依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编制“工程量结算表”,由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审定后,基建处据以编制“工程款付款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付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律不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审计定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设备价款的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甲方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基建处应做好设备施工现场的开箱验收,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单”由相关部门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付款。
第二十三条 材料价款的结算。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甲方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款项。材料价款的结算应附有采购合同、材料出入库单、材料验收单等结算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付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一)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先由项目监理公司进行初审,基建处复审后报审计处,由审计处按相关程序组织工程造价审计。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转来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计划财务处与施工单位逐一核对工程款、甲方供材等,扣回施工单位的水电费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编制基建项目价款财务结算表,予以结项。
(三)未经审计处审计定案的工程报告,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价款的结算。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各类价款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一)基建日常行政经费的开支。在预算范围内,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签批;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除基建处处长签批外,须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二)基建设备、材料款的支付。按照合同、付款计划执行,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签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除基建处处长签批外,须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付款计划执行,签字要求同基建设备、材料款的支付规定。
(四)工程余款的支付。计划财务处按合同约定和付款规定提出付款建议,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付款。付款时,必须经计划财务处和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字。
(五)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质保期满,承建单或供应商到计划财务处核对质保金金额,计划财务处出具《质保金支付通知书》,承建单位或供应商按《质保金支付通知书》要求办理手续后,方可付款,签字要求同基建设备、材料款的支付规定。
(六)对于无立项、超预算或超预算范围、无合同、无计划或超计划的,计划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价款结算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基建项目结项的重要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基建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基建项目可分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到编报及时,衔接有序,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双方签章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大宗设备、器材的采购合同、分次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竣工工程补充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由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领导签字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并实施后续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工程的维修改造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