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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交流管理与资助暂行规定

发布者:孙兆扬发布时间:2018-06-25浏览次数:37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出国交流管理与资助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留学方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学校与国外高校校际合作的学生出国交流长期项目,包括学位互授、交换生、海外学习、“3+1+1”本硕连读等。

(三)学校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的学生出国交流短期项目,包括研修、游学、实习等。

(四)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联系到国外大学交流学习。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选派程序

第三条 基本条件:爱国爱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成绩良好、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适应国外学习生活。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学生本人针对具体项目自愿报名,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出国交流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初审、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成立选拔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按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条件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推荐交流学生名单并告知国外高校,最终录取结果由国外高校确定。

(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需按项目要求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申报,学校出具相关推荐材料,最终结果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结果为准。

第五条 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申办签证,并在离校前签署《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协议书》(附件2),学习期满后按时返回学校。需保留学籍的学生同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出国交流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附件3),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校后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自行联系出国交流学习,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出国交流申请表》,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  出国交流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经选拔获得交流资格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退出长期项目者,在校期间不允许参加其他国外交流项目;退出短期项目者,取消其当年交流资格。

第八条 交流学生须购买相关国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不购买相关保险,在国外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交流学生在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限以项目实施方案为准,交流期满后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否则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根据合作协议,须按照对等和不重复收费的原则,缴纳我校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自行承担出国交流相关费用。国家公派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只享有1次长期国外交流学习机会,短期交流项目次数不限。

第四章  相关部门、学院职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交流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助开展学生出国交流项目宣传发动以及“优秀学生校际短期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申请出国交流学生的成绩审核、学分认定、相关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负责校际出国交流项目的开发;指导交流学生准备相关材料;开展学生出国交流行前教育培训;核对学生中外文成绩单;与国外高校保持沟通联系;组织项目汇报会等。

第十七条 各学院承担学生出国交流项目宣传发动、项目申请学生的资格初审以及对出国交流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定期了解出国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加强对校际出国交流学生的教育,督促其按时返校继续学业。

第五章  学分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须充分了解相关国外交流高校的课程设置以及我校学分认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选课安排。在国外高校选修课程应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交流学生须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国外学习计划。

第十九条 长期出国交流项目学生完成国外高校学习计划、通过考试且取得应修学分的,教务处按规定程序予以学分认定。

(一)交流学生严格按照交流学校相应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要求的课程及学分,不再需要修读我校要求的相应课程。

(二)交流学习一个学期的学生须完成对方学校规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学习任务;交流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学生须完成对方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并且必须修读本专业的专业课程(合格课程不低于两门)。对于毕业班学生,须在交流学习期间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学院具体安排相关事宜。

(三)交流学习期间无法完成双方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回校后可以申请直接参加我校相应学期的专业课程考试,或者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后再参加考试(具体课程由学院视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可获国外高校学分的学生,依据国外高校颁发的成绩单进行学分认定,相关手续参考长期交流项目。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未获国外高校学分的学生可获得我校通识选修课学分,成绩记为“合格”。其中,12周(含2周)者,获1个学分;2周以上不足4周者,获1.5个学分;4周(含4周)以上者获2个学分。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出国交流学生学分认定表》(附件4),并携带成绩单或结业证书原件、留学心得、护照出入境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学分认定、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交流期间,教务处按相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出国交流行前教育培训和国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流学生出国前须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办的行前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长期交流学生到达国外高校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于两周内将国外住址、联系方式及所选课程及时反馈给学院,并保持通畅联系,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外发生意外事件,或遇特殊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并与家人、所属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资助基本条件:最近一个学期综合考评在班级前30%或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

第二十八条 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学校每年选定国外高校组织开展“优秀学生校际短期交流项目”。经学校选拔参加该项目的学生,亚洲以外高校项目,学校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10000元;亚洲国家高校项目,学校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5000元。

(二)参加学校长期校际出国交流项目的学生雅思考试(IELTS6.5分及以上、托福考试(TOEFL80分及以上,学校一次性资助每人4000元;雅思考试(IELTS6.0分、托福考试(TOEFL7079分,学校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三)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外语类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考试者,学校一次性资助培训费2000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阶段可在出国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方面分别获得一次资助。如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或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现象,学校将收回资助。

第三十条 如年度申请资助额度超过专项经费总额,长期交流项目学生按照雅思或托福成绩由高到低资助。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与国外高校签订院级交流协议,开展学生交流交换项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学院选拔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科生出国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