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学院办学主体地位,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和《山东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性质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会议的组织
(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相互委托。
(三)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会议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临时确定。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学院总体改革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目标任务书、工作计划、总结及推进目标任务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国际合作交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自行设置的科室、系部、研究中心(所)、实验室等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四)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和其他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招生相关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研究决定预算执行方案,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方案。
(八)研究决定大额度经费使用、政府采购计划、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九)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研究其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中,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凡需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经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确定。如遇重要、敏感事项,应事先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凡未经院长与党总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学院综合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应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并提前印发给与会人员。
(三)会议研究决定重要议题,会前须进行充分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四)涉及到需要学院教授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事项,应事先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评定。
(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
(六)会议要有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七)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五、会议的纪律
(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保密。
(三)因不按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决策,或未将议事范围内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院党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会议决策失误的,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六、会议决议的执行
(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职能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的失误,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二)要维护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征得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七、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鲁理工大党发〔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