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推进依法治校,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及时听取全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解决师生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日(以下简称“接待日”)工作由在职的校领导(副职)轮值负责接待。接待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的学校领导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提前一周向全校及社会公开。
第三条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接待日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上午8:30-11:00,原则上每月在西校区安排3次、东校区安排1次。
第五条接待日主要接待受理的事项:
(一)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需由学校出面且学校有权处置、属学校内部管理的事项;
(二)各部门、各单位拖延不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
(三)师生员工对学校建设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需要学校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接待日每次由1位校领导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接待的校领导需妥善统筹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参加接待日工作。若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告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校领导接待日实行预约优先制度。拟参加接待日的来访人员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表》(附件1),并提前3个工作日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进行预约。如有必要,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未经预约的来访者应让位于预约来访者,情况确实特殊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八条 对于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由负责接待的校领导现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当场解决的,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校领导接待日意见处理单》(附件2),由负责接访的校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单位限时办理。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加强接待事项督办,将办理结果报校领导审阅后及时反馈给来访人。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事项,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向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来访人员需服从接待安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反映情况和问题,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体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无理闹访缠访、妨碍正常接待工作秩序。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高度重视接待日事项办理工作,及时对相关问题提出明确答复和处理意见,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办。学校每学期将接待日事项办理情况通过《校务督查通报》在办公系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日的协调安排、接访记录、事项督办和材料归档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接待日工作纪律,严格履行事项办理程序,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来访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