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以及学校第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氛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淄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务公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依纪、积极稳妥,真实公正、实事求是,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一)总体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二)思想建设情况。党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学习、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及落实情况;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内奖惩、创先争优工作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完善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干部人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情况;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制定和落实党员责任目标情况;党务工作流程及党务工作者日常行为规范等。
(五)作风建设情况。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建设的情况;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解决党员群众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办理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和查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查处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党务公开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的基本程序办理。
(一)制定目录。校党委按照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参考淄博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结合学校实际,列出公开目录一览表。
(二)实施公开。党委各部门按照工作分工,依照目录实施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三)收集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四)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应根据内容和范围,选择采取党内有关会议、党政公文、校园网、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公告栏、校报校刊等形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党务公开工作,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第七条 党员按有关规定可向校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提出申请须填写党务公开申请表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事项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纪委监督检查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成立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党总支要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列入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责任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目录,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同时,要确定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考核评先内容。
第十一条 把推进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把促进党内民主、党员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党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社会、日常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民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信息。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名称、学校章程、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思想、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学校领导、学校建设与发展等基本情况;
2.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计划、政策、程序和相关纪律等规定;
3.各类收费的项目、依据、时间、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4.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5.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因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等;
2.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进修、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3.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与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4.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与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校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等;
6.学校公共用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7.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校内住房的建设、出售、调整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各种生活福利费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8.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因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等;
2.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3.学生综合评议和奖惩的程序、结果等;
4.学生评优评先、学生干部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评选程序、发放情况等;
6.各类学生收费的项目、依据、时间、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7.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8.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因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并编制本学院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主要形式包括:
(一)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公告栏等各种校内外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三)年鉴、会议纪要、工作信息或工作简报;
(四)其他有效的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及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的,要及时报请省教育厅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要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有关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单位公开;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应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申请表》可以在受理部门、单位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网站下载电子版。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部门、单位电子邮箱。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口头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部门、单位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要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还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举报,也可以向国家教育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